個人信息保護的有效進路
互聯網時代下,個人信息保護是一個非常嚴峻又極其重要的問題。鑒于普遍免費模式對個人信息保護不力,我們嘗試著引入一種新的機制設計,即“個別付費模式”,由此形成與“普遍免費模型”并行的雙重結構。質言之,就用戶協議和隱私政策,網絡運營者應分別擬定“免費”和“付費”兩套文本,供用戶自由選擇。在“免費模式”下,用戶就其個人信息享有統一的法定保障,網絡運營者可以在“合法、正當、必要”的范圍內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而在“付費模式”下,用戶就其個人信息享有訂制化和高標準的合同保障,網絡運營者一般不得收集個人信息,除非該收集系履行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時,已收集信息的使用亦應遵守嚴格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禁止用于廣告營銷、用戶畫像、自動化決策、二次利用或其他目的。
“免費+付費”雙重模式建立在個人信息自決權之上,即信息主體有權決定外界在何種程度上獲知自己的所思所想以及行動。就此而言,個人信息權利不但是被動的保護性權利,而且是主動的支配性權利。我國《網絡安全法》在傳統侵權責任法的消極安全保障之外,賦予了用戶對網絡運營者的刪除權和更正權。遵循這一法理,個人當然可以自行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向網絡運營者披露其個人信息,其既可以披露和授權使用(在免費模式下),也可以不披露和禁止使用(在付費模式下)。
“免費+付費”雙重模式充實了同意原則。如前所述,在普遍免費模式下,個人不存在迫在眉睫的金錢支出,所以對用戶協議、隱私政策均采理性冷漠的態度。相反,付費模式將提醒用戶細致思考交出個人信息的機會成本,促使其更為審慎地決策。更重要的是,付費模式的存在打破了免費模式所設定的框架效應,個人得以擺脫“用個人信息交換便利”的刻板印象,從網絡運營者對其偏好施加的潛在影響中解放出來,從而作出真正符合切身利益的選擇。
“免費+付費”雙重模式有效平衡了用戶和網絡運營者的利益。一方面,該模式平衡了不同用戶之間的利益。Facebook創始人扎克伯格曾經說道,如果你想建立一個服務來幫助連接世界上的每個人,那么有很多人會無力付費,這就是為什么基于廣告的商業模式是唯一“理性”的原因。然而,并非所有人都無力支付服務費用,也并非所有人都將便利性置于個人信息之上。對于這些人,付費模式拓展了他們的選擇權。利益分野和價值分歧的不同用戶因此能各得其所。另一方面,該模式有助于網絡運營者的業績增長。不論是免費模式還是付費模式,網絡運營者都可以獲得收入,只是來源不同而已,這化解了無法通過信息復制來覆蓋信息生產成本的矛盾。不唯如是,通過觀察用戶對模式的選擇,網絡運營者將“個人信息遲鈍者”和“個人信息敏感者”區分來開——對于前者,提供標準化保障;對于后者,則采取個性化的個人信息保護策略。這種分離均衡的設計,在維持既有用戶之余,還能吸引在單一免費模式下拒絕加入的“個人信息敏感者”,提升了企業聲譽。用戶數量的擴大和信任關系的鞏固,使得網絡運營者成為最后的受益者。
本文節選自《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的雙重模式》,金浩啟航鐵藝收集。